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水务建设,建立水资源监控调度与供水、用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应用、数据信息共享、业务流程协同的智慧水资源管理体系,提高水资源精细化、动态化全过程监管水平。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