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