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