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鼓励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集蓄、处理等措施,涵养、补充水资源。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