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蓄水工程规划,统筹推进河渠拦蓄工程、塘坝工程、调蓄工程等蓄水工程建设,逐步达到本行政区域地表水蓄水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蓄水、提水工程。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自然形成的坑塘、渠沟等进行引水、蓄水,发挥坑塘、渠沟的蓄水、补水、灌溉、养殖、生态等功能。蓄水工程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