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资源联合调度、统一配置。鼓励再生水输配管网和利用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港口物流园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等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再生水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