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第五十一条有效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暂停运营的,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限制客流、暂停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