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衔接保障机制。

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实施衔接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