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利用轨道交通设施及用地进行综合开发;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轨道交通工程一并建设。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