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查勘、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产权人、使用人。产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