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加工体系,采取投资补助、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