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高原洁净生产环境,修复提升空气、水体、土壤等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有机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