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高原洁净生产环境,修复提升空气、水体、土壤等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有机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