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支持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交流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