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