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大数据等部门制定本市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目录,建立本市地质信息数据库和地质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健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