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大数据、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