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