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列入地质遗迹名录、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的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