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地质遗迹保护标志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