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经营(含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