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抽取地下水、采矿、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