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