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