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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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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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