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报请审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