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质灾害属于生产经营(含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治理责任。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责任人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含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而引发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经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