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管理和维护。

政府投资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人组织验收,并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