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管理和维护。政府投资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人组织验收,并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责任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