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地质灾害形成原因进行勘查界定,经专家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跨区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