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工程建设的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切坡修路、切坡建房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地质灾害发生。
在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岩溶发育程度和空间分布,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施工技术方案,对岩溶进行预处理,开展地面变形和地下水监测,控制渗透水量和抽排地下水水量,避免采用高频振动、重力冲击等施工方式。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沉降及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地面沉降防控及周边环境保护的方案,开展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监测,控制渗透水量和抽排地下水水量。
在山区丘陵地区开展工程建设的,应当避免切坡。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边坡治理;未完成边坡治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