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建设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