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的现状、发展趋势预测、防治目标和原则、易发区、重点防治区、防治项目、防治措施等。

下列区域和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一)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

(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区域;

(三)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桥梁、通信设施、输水输电输油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