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防治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的现状、发展趋势预测、防治目标和原则、易发区、重点防治区、防治项目、防治措施等。下列区域和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一)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等区域;(三)公路、铁路、地铁、隧道、桥梁、通信设施、输水输电输油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