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