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地铁、桥梁、隧道等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地质资料信息,应当汇交共享至本市地质信息数据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汇交共享数据进行核验;核验不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共享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汇交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信息的汇交共享、保管、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信息汇交共享、保管、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