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