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