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体系,统筹协调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