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及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上述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所述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