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破坏建筑原有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