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编制监理方案或者未按方案实施监理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