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