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四章 运行和改造第三十条有效公共建筑不得超过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超过能耗限额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筑能耗至限额之内。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