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纳入绿色改造计划。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