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规模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有远程传送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并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建筑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与市建筑智能化系统联网,实现在线监测。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