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能耗监测等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四川省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五)国家、四川省规定的其他绿色建筑运行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