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绿色建筑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确保绿色建筑在运行中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内容,并定期公示绿色建筑设施运行状况。
鼓励绿色建筑业主、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建立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高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效率。
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能耗监测设备及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