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制的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予以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