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执行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委托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