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载明绿色建筑执行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绿色建筑执行要求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并将相关建设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