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第十条有效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纳入建筑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级分类标准、执行要求、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推广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