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二)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三)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四)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五)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金融机构加强跨区域合作,创新开发适应同城化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