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一)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线上化、智能化、批量化融资对接服务;
(二)推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公共数据;
(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扩大"蓉易贷"白名单覆盖范围;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公司信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六)其他融资引导措施。
本市应当在前款规定融资引导措施范围内加强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的协同,共同促进区域内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化。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